拐賣兒童死刑刷屏!人民日報怒批國人無知
這幾天,兩個有關刑罰的話題,引發輿論熱議。一個是“拐賣兒童判死刑”的呼吁,一夜之間刷屏微信朋友圈,觸發“法治中國”背景下一個啟人深思的問題:我們如何抒發情感,又怎樣訴諸理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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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客點評:無論如何,請從兒童的安全問題出發去想!
這幾天,兩個有關刑罰的話題,引發輿論熱議。一個是“拐賣兒童判死刑”的呼吁,一夜之間刷屏微信朋友圈;一個是目睹妻子遭人強暴,丈夫田某砍死施暴者被判無期。沸騰的輿論,觸發“法治中國”背景下一個啟人深思的問題:我們如何抒發情感,又怎樣訴諸理性?
“感人心者,莫先乎情”。兩個話題的發酵,擊中人心的柔軟處,激發了人們的同理心。看到被弄瞎眼在街頭乞討兒童的照片,有誰不會對拐賣兒童義憤填膺?倘若目睹自己的妻子被人強奸,又有多少人不會怒發沖冠?由此也可以理解,為何“判死刑”的倡議,引發了海量轉發;為何對田某的判決,出現了反對聲音。
在這樣的語境下,你如果有不同意見,很可能意味著冒險。反對一律判處人販子死刑,可能被斥為冷血,“如果是你的孩子呢”?認為丈夫田某不該殺人,則可能被視為懦弱,“你還算是男人嗎”?輕者,可能是“站著說話不腰疼”的質疑,或是“理中客”的嘲諷;重者,也可能是網絡上的語言暴力,以及現實中的人身攻擊。這樣的案例,近年來并不罕見。
即便如此,我們還是看到了細致的討論。
比如,對于拐賣兒童的定罪問題,有人表示,全部判死刑并不符合刑法常識,就拿最嚴厲的故意殺人罪來說,最高可以判死刑,最輕可以三年有期徒刑;還有人擔心,如果不分情節輕重一律“死刑伺候”,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很可能會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,這樣反而對被拐賣的孩子不利。
再比如,丈夫田某是否“正當防衛”,以及能否免責,關鍵要有說服力的證據。而根據溫州中院6月18日的情況說明,田某“為報復而持刀砍擊張某的行為,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。”立法的時候,“法不外乎人情”,但執法的時候,卻應當“法不容情”。正如有律師所言,“以暴制暴”砍死強奸者即使再“可以理解”,也是非理性、非法的。如果允許一次“以暴制暴”,就有更多的“以暴制暴”,長久以后,所有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證。
在這個意義上,理性與情感是一個永恒的話題。在社交網絡時代,點個贊很容易,轉發也是舉手之勞,但我們的判斷力在哪里?如果只是由情感驅使,善心未必能結出善果。正所謂一事當前、先問真假,“對于事實問題的健全的判斷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礎”。就拿這次討論的這兩件事來說,許多人可能并不清楚,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,最高刑本來就有死刑的規定,實踐中也有過先例;對現實中的“特殊防衛”,刑法也有著明確的界定。
信息過剩、理性稀缺,這是今天我們必須應對的挑戰。面對熱點事件,我們每個人都很難在短時間內全面掌握信息,也不可能熟知各個領域的專業知識。越是在這個時候,越需要媒體繃緊倫理之弦,不能為了商業利益,不負責任地轉發煽動情緒的東西,或者出于某種目的剪裁信息,看似十分關心,實則漠不關心;看似充滿責任,實則毫不負責。
專業人士和機構,更應該以專業理性肩負起專業責任。對上面的兩個話題,有不少專業人士,“目光在法律和事實之間來回穿梭”,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見和建議。反觀浙江溫州中院的判決書,確有令人遺憾之處:把“被害人”寫成“辯護人”,案發時間一會兒是“2006年”一會兒又是“2013年”,瑞安市寫成了“瑞案市”……溫州中院經自查,也坦陳“本案審判文書確實存在若干錯訛。”行文如此粗疏的判決書,很難讓人信服法院在判決過程中的嚴肅與嚴謹,以及量刑是否考慮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。
盧梭說過一句話,“良心盡管它不依存于理性,但沒有理性就不能得到發展”。讓感情的歸感情、理性的歸理性,呵護專業理性,涵養社會理性,進而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仰,促進公眾對法治精神的理解,避免好心辦壞事,對于一個身處轉型期的國家來說,這一點尤為重要。(人民日報,原標題《拐賣兒童死刑刷屏!人民日報怒批國人無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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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殘就是腦殘。沒救的。